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执30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城镇明巍五金机电设备商店: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城镇明巍五金机电设备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岫岩满族自治县城镇明巍五金机电设备商店的经营者吕玉香根据本院要求,向本案执行款专用账户汇入3081.28元。
其中,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为3000元,案件受理费为15元,迟延履行利息为16.28元,执行费为50元。
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3031.28元本院已交付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2020)辽06民初1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岫岩满族自治县城镇明巍五金机电设备商店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