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1刑更75号罪犯董军,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鄂1126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0元。
刑期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21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军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各获得一个表扬,共获监狱四次行政奖励。
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董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