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18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萍,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宇,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恒达电器行(经营者:贾忠根),经营场所淮安市汇通市场****外**、61号门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恒达电器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