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知民初76号原告:唐泽华,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秦杰,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官庄镇沃溪村。
法定代表人:李中平。
原告唐泽华诉被告秦杰、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泽华撤诉。
本案原告唐泽华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泽华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马光祥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何琳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