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执82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新世纪批发部、赵桂复: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灯塔市新世纪批发部、赵桂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桂复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15元,迟延履行利息42元,同时缴纳了执行费50元。
本院作出的(2020)辽0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执82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新世纪批发部、赵桂复: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灯塔市新世纪批发部、赵桂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桂复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15元,迟延履行利息42元,同时缴纳了执行费50元。
本院作出的(2020)辽0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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