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6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坚,职务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新区好如家旅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新区翰林苑北门。
经营者:藏晓停,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新区好如家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21年3月9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