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869号 原告:胡长有,男,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台县索镇胡世修脚堂,经营场所桓台县索镇大街世纪中学南对面。
经营者:张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有与被告桓台县索镇胡世修脚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长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长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