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刑更41号罪犯黄明,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兴城市,满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1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21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8月份,罪犯黄明获执行机关表扬5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载卷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