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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刑更41号
案件名称黄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刑更41号罪犯黄明,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兴城市,满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1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21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8月份,罪犯黄明获执行机关表扬5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载卷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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