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6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肖乐乐食品经营部,经营地址,经营地址:湖北省枣阳市经济开发区南阳路v>经营者:肖乐乐。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肖乐乐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2021年3月8日,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枣阳市肖乐乐食品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枣阳市肖乐乐食品经营部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