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353号原告:严永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潮品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市场******。
经营者:王金梅。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潮品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严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严永强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龙 峰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