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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嘉仕尔鞋服皮具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与你同行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770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嘉仕尔鞋服皮具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与你同行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鹤山市嘉仕尔鞋服皮具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与你同行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7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嘉仕尔鞋服皮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文昌路****/div>法定代表人:何兰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梅玲,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与你同行鞋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综合楼区**。

经营者:冯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梅玲,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嘉仕尔鞋服皮具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与你同行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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