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7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区红房子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北路**。
经营者:刘春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区红房子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