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11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方亭有家炸鸡店,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竹园中路**。
经营者: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倩如,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方亭有家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什邡市方亭有家炸鸡店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并申请撤回对什邡市方亭有家炸鸡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