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付国清水暖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8601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付国清水暖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临安市付国清水暖电器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201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市付国清水暖电器商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青溪街**。

经营者:付国清,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付国清水暖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临安市付国清水暖电器商店赔偿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1年3月8日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