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285号原告:广州樊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樊文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佰成,男,汉族,1953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军,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樊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佰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樊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广州樊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