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水木兴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79-1(**)。
法定代表人:姚秋香,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忠,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水木兴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华大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5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水木兴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水木兴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北京水木兴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