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822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赛曼,女,汉族,1995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温州普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大郎桥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9AU910D。
法定代表人:章平。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赛曼、温州普威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温州普威电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