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晓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1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本案管辖权。
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是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住所地,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故本案不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根据商标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仅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原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系上诉人未经许可在原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将被上诉人商标“古剑奇谭”进行商标性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
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邵 勋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