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2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
委托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健,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青漫果歌厅,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国营综合农场农机站综合楼长沙大学西侧美食街。
经营者:解利元。
委托代理人:吴俊,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青漫果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1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