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5354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元,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和满居餐饮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和兴万乐汇底商567号。
经营者:于玲。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和满居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