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17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英伦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金阳电子电脑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电脑城内门南A-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1。
经营者:吴享阳,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金阳电子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