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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莱阳市金阳电子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莱阳市金阳电子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莱阳市金阳电子电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17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英伦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金阳电子电脑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电脑城内门南A-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1。

经营者:吴享阳,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金阳电子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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