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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81刑初57号
案件名称马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1181刑初57号公诉机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飞,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因涉嫌本案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一部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成慧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马飞、被害单位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徐海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飞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英思曼焊割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的李某2(另案判决)购买到所谓hypertherm(海宝)注册商标的等离子切割机易损件产品,于2018年10月29日、11月13日向被害人李某1加价销售了价值5800元、48300元的该产品。

经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鉴定,认定上述产品为假冒的hypertherm(海宝)注册商标的等离子切割机易损件产品。

此外,2018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马飞还向河北沧州黄骅市福毅达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总裁法人孟某销售了价值25816元的该产品。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马飞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创冠焊割设备有限公司被德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马飞在本案审理期间缴纳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1、假冒的hypertherm(海宝)注册商标的等离子切割机易损件产品照片、德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

2、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及销售发票等书证;

3、证人李某2、孟某、赵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1陈述;

5、电子数据;

6、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飞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销售金额达799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罚金,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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