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晓能,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晓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7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0元;
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费暂计1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之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玉平审判员 武 博审判员 吉 立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伟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