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2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双流三皮鞋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金河村**。
投资人:刘勇波。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刘高鞋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湘潭义乌小商品市场**鞋类区**。
经营者:刘高,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双流三皮鞋厂、湘潭市雨湖区刘高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2021年2月25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曾庆琼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