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1511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依泽服装网店,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南纬路13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1WB747。
经营者:赵红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胜,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依泽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