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204号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
经营者:戴先鹏,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亿多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 经营者:陈春和,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亿多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同年3月4日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