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3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住所地台州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尚家村於家桥**** 经营者:徐仙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清,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时创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五金******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黄金聪,总经理。
被告:黄金聪,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系西安市未央区红狮卫浴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陕西金时创卫浴有限公司、黄金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撤回对被告陕西金时卫创卫浴有限公司、黄金聪的起诉,又于2021年3月11日撤回对被告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