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8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四合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上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H。
法定代表人:苏大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传扣,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四合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