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民初82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高庙王方舟易购超市,住所地阳谷县。
经营者:卢方亮,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阳谷县狮子楼街道金河西路方舟易购超市店,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经营者:卢方亮,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诉被告阳谷县高庙王方舟易购超市、阳谷县狮子楼街道金河西路方舟易购超市店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孙斌,二被告的经营者卢方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海利(Helly)”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玩具产品,擅自使用原告的“安巴(Amber)”“珀利(Poli)”“海利(Helly)”等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共同辩称:我方不认同侵权行为,我方不是商品生产者,对原告所提出的侵权商标和著作权不应告的是我方,应由商品厂家进行赔偿。
原告应向法庭提供在我店购买的视频录像记录,原告不应该告XXx店,XXx店和XXx店不是一个类型的店,所以我方不认同侵权。
我方并没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我方的店属于乡镇超市,地方偏远,人流量不大,并没损害原告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9)厦鹭证内字第57227号、57228号、57229号、57230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证据二、(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6号、73957号、73958号、73959号公证书及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享有《Amber》(安巴)、《Helly》(海利)、《Poli》(珀利)、《Roy》(罗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及第11269861号“”商标权。
证据三、查询的被告经营者信息及个体户信息,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拟证明二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四、(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1900号公证书及封存商品,拟证明二被告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及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证据五、(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爱心大使聘书)、(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内含中国政府网、人民网等媒体对原告系列作品的报道以及京东销售正版商品的店铺及CCTV官网播放“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等信息),拟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系列作品经持续播放、推广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证据六、公证费、调查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因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人民币600元;
调查费55个案件共计人民币82980元,本案主张人民币1500元,同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产生律师费。
二被告共同质证认为,证据一中陈XXx与原告授权委托书没盖原告公章,没有权利授权;
证据二、三、四无异议;
证据五有异议,委托代理人陈Xxx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公证,对公证人员身份有异议,公证书出现的照片和定位不能作为证据,照片和定位是可以随便更改的,证据中也没出现我方超市的购物小票;
证据六我方不认同发票是本案产生的费用,不能作为证据提交。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当庭出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二被告答辩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成立于2004年5月19日,法定代表人李XXx,2019年1月1日委托陈XXx、邹Xxx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在中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受托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及转委托第三方等,授权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原告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
作者:DONGWOO,LEE;
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
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
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
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安巴”的动漫图案,整体为白色和粉色的救护车形象,车头正面顶部带有粉色蝴蝶结,蝴蝶结中央白色方形内有红十字标识,车头上部有凸出的帽檐,车头中间为五官形象及两个圆形车灯,车头左右两侧均有凸起的半球形车灯。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原告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
作者:DONGWOO,LEE;
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
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
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
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罗伊”的动漫图案,整体为红、黄色的消防车形象,车头顶部有黑色的头盔,头盔顶部中心是红色半球形的装饰,同时以红色半球形为圆心向外辐射七条淡黄色的线条与头盔底部淡黄色的圆边相接,头盔正面中间是被白色、红色和黄色线条包围的黑色五边形,五边形中间是黄色的大写英文字母R,字母R上面是大写的英文“FIREMAN”,下方是大写的英文“RESCUE”,头盔下面是肤色、红色、橙色组成的五官形象,车头底部为黄色保险杠,车身后部有黄色可移动的消防车喷水枪装置。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原告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
作者:DONGWOO,LEE;
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
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
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
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珀利”的动漫图案,整体为蓝、白色的警车形象,车顶有中间黑色两端红色的T字形警灯,警灯下部是凸出的帽檐,车头正面是五官形象及两个黄、白色的长方形车灯,车头正面眼睛下方有白色的“凸”形状,车身两侧的车门上方为蓝色、下方为白色,白色中间有大写的英文字母“P”。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原告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
作者:DONGWOO,LEE;
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
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
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
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海利”的动漫图案,整体为绿色、红色和蓝色的直升飞机形象,机头顶部有三叉形状的螺旋桨,螺旋桨上有红色半球型装饰,机头正面螺旋桨下方有被白色圆圈围住的大写英文字母“H”,机头正面中间有五官形象及两个圆形的红色车灯,五官中眼睛外部被护目镜形状包围,护目镜上部是凸出的蓝色帽檐,机头左右两侧有半球形装饰,机身下方有两个宽大的绿色起落架。
原告系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等,注册有效期限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变形警车珀利”于2013年12月被聘请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参与了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全球道路交通安全合作伙伴共同发起的“马路天使”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公益项目。
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2014年6月已在全球81个国家播放,已在中国玩具市场全国范围内开设了专柜,2014年8月起在中央电视台儿童频道CCTV-14开播。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XXx于2019年9月9日向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2019年9月12日,该处公证员钟某、公证人员高某1及陈XXx来到位于山东省阳谷县XXx的某门市,该门市门头含有“方舟易购超市”字样,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阳谷县XXx超市。
在公证员钟某、公证人员高某2监督下,陈庆阳在该店购买了一盒玩具,随后用其微信支付货款19.9元,并将支付凭证和手机定位截屏,消费凭证上显示商户名为阳谷县Xxx超市店。
2019年9月30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出具了(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1900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600元。
经当庭拆封,内有玩具一盒。
包装盒上有一倒三角形图形,图形的中上部为内蓝边界黄的圆形,蓝色圆形中间位置有横排的“POLI”英文,“O”的中心有一车的图形,“POLI”上方有“ROBOCAR”英文;
盒内有红色、蓝色、绿色、粉红色四个玩具,原告比对认为:1、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上的“POLI”图形标识与原告的11269861号“”商标相同。
2、被控侵权粉色玩具整体为救护车形象,除车头顶部蝴蝶结中间白色部分为英文大写字母A以外,其余与原告安巴作品基本一致。
3、被控侵权绿色玩具整体为直升飞机形象,除机身左右两侧为三角形机翼和底部是车轮外,其他部分与原告海利作品基本一致。
4、被控侵权蓝色玩具整体为警车形象,除车顶T字型警灯中间为蓝色以外,其余部分与原告珀利作品基本一致。
5、被控侵权红色玩具整体为消防车形象,除车头顶部头盔上没有淡黄色线条及五官颜色与原告作品不同外,其余部分与原告罗伊作品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阳谷县XXx超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15年2月9日,经营者为卢XXx,住所地阳谷县XXx村。
被告阳谷县XXx超市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经营者为卢XXx,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XXx。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四个作品的发行权及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二被告应否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原告提交了“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著作权人为ROIVISUALCO,LTD,即本案原告,故可以认定原告系上述作品的权利人,原告通过线条勾勒、色彩搭配创作出了“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四幅极具特点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述美术作品。
原告系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原告提交了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1900号公证书,对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被告虽对该公证书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的证据,故对该公证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即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玩具。
被控侵权玩具外包装盒上印刷的图案和商品实物在细节处理上虽与原告的作品存在细微差别,但在线条勾画、整体形象造型、色彩搭配、个性化特征、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控侵权玩具外包装盒上的“POLI”图形文字标识与原告的11269861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阳谷县狮子楼街道金河西路方舟易购超市店收取了涉案款项,对外与被告阳谷县高庙王方舟易购超市共同构成侵权。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玩具,侵犯了原告的美术作品发行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故根据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维权支出等因素,酌定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谷县高庙王方舟易购超市、阳谷县狮子楼街道金河西路方舟易购超市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安巴(Amber)”“罗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美术作品发行权和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阳谷县高庙王方舟易购超市、阳谷县狮子楼街道金河西路方舟易购超市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800元,被告阳谷县高庙王方舟易购超市、阳谷县狮子楼街道金河西路方舟易购超市店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