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欧阳伦,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欧阳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振湘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李秋云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鹏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