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526-11530号原告:广东贝克洛幕墙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百嘉工业园14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卫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固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3008。
法定代表人:张群。
原告广东贝克洛幕墙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固诺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贝克洛幕墙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