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932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新欣欣日化经营部,经营场所:五华一区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722U9X0。
经营者:杨华,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新欣欣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