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178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丽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永佳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钱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丽玥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