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59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中办事处渤海八路380号高杜建材城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22。
法定代表人:李发胜,公司董事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