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56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中坝果果超市。
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北大街西段(宏安税务商住楼138号)。
经营者:徐秀琼。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中坝果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将对被告诉请的赔偿金额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对被告诉请的赔偿金额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是原告行使其处分权的体现,应予尊重。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本案诉讼费应由300元调整为50元。
同时,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