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05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好东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礼。
被告大连好东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甘井子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礼。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阎永坤,男,大连好东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甘井子分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好东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好东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甘井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