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62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沃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1,女,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委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女,被告李某1的姐姐。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沃皇实业有限公司、李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手机支架(TOUCH-C)”]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