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52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城区香香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先锋路26号剑南市场B区2幢11号。
经营者:段长福,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城区香香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