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8号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LR8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座5楼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秋凤,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系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友兰王电子数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K9LG6P,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中航路新亚洲电子市场2A167号。
经营者:吕正根。
被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38166F,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2F-A4。
法定代表人:吴荣兴,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97G47,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品优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06800E,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华丰工业园10栋C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友兰王电子数码商行、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品优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的损失3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赔偿原告的损失1万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4月1日,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