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山区鼓糖食品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510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山区鼓糖食品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泉山区鼓糖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51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鼓糖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张小楼矿商店。

经营者:董官玉。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山区鼓糖食品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山区鼓糖食品超市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