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5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仙女镇鸿运水果店,经营场所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东方红东路11号。
经营者:邵长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柱(系邵长征亲戚),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仙女镇鸿运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