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387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神湾镇方平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320412729。
经营者:彭方平,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12************438。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神湾镇方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因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神湾镇方平百货店达成案外和解协议,2020年5月6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