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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神湾镇方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387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神湾镇方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神湾镇方平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387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神湾镇方平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320412729。

经营者:彭方平,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12************438。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神湾镇方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因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神湾镇方平百货店达成案外和解协议,2020年5月6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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