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执1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鑫、王丹,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泌阳县李军烟酒门市部,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与杨集路交叉口。
经营者:李军。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泌阳县李军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知民终274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泌阳县李军烟酒门市部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泌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泌阳县李军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