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3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四街与保税北路交叉口沃金商业广场地下一层。
负责人:张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五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