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149号原告:CJ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中区素月路二街12(南大门路五街)。
法定代表人:金弘起,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宁,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食味隆食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68号B区一层007号商铺。
经营者李卫超。
原告CJ株式会社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食味隆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CJ株式会社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CJ株式会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J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CJ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