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809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赵楠生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F,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松林风情街第三号楼第110室(春园路11号3栋110室)。
经营者: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赵楠生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