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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VIAVI科技有限公司与白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金光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392号
案件名称392VIAVI科技有限公司与白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金光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VIAVI科技有限公司;白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金光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92号原告:VIAVI科技有限公司(VIAVISolutions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荷西美国中心大道6001号6层。

法定代表人:凯文·西伯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白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桃园市龟山区华亚科技园区科技二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蕙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金光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唐庄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彭新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雯,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VIAVI科技有限公司(VIAVISolutionsInc.)与被告白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金光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VIAVI科技有限公司(VIAVISolutionsInc.)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VIAVI科技有限公司(VIAVISolutionsInc.)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VIAVI科技有限公司(VIAVISolution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原告VIAVI科技有限公司(VIAVISolutions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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