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775号 原告:林水明,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潍坊星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于秀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于春香,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林水明与被告潍坊星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于春香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林水明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水明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