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93号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710。
执行事务合伙人:方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先,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35号空港产业园科技商务中心B1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告:知谷(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7层A1701、17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涛。
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被告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谷(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40元,减半收取计8820元,由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