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108号之一被执行人:赵培太,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培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徐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罚金55000元。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赵培太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两次,冻结被执行人赵培太的账户2个,因存款数额较少,本院未予扣划。
赵培太在判决时已向本院缴款罚金15000元。
三、动产、不动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赵培太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其拥有大众牌汽车一部,已被本院查封,因无法扣押,暂不处置。
四、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家庭信息等进行了线上、线下调查。
经查赵培太初中毕业后,先是在沂水钻石公司工作,后一直从事个体行业。
家有三口人,有自建小平房一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五、查关联案件经搜索,赵培太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六、限制消费2020年5月6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赵培太的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培太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赵培太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执行。
赵培太的财产刑尚有40000元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培太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予以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培太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徐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中赵培太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培太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